黑龙江华渤河海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恒举液压机械有限公司、黑龙江华渤河海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5财保7号
申请人:济南恒举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垛石街道石墓田村10号。
法定代表人:刘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松,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渤河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中源大道北岸启程小区第IBS-8栋1-3层s01号。
法定代表人:程素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济南恒举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黑龙江**渤河海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济南恒举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保全。
案件申请费,申请人济南恒举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为交纳。
审判员  陈奉国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马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