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华渤河海工程有限公司

满洲里市盛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黑龙江华渤河海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内0703执463号 申请执行人:满洲里市盛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满达路检测线对面。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渤河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中源大道北岸启程小区第IBS-8栋1-3层S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满洲里市盛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渤河海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703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487421.4元。至此,满洲里市盛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内0703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