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华渤河海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飞科通达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华渤河海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财保523号 申请人:北京飞科通达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13号楼5层52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渤河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中源大道北岸启程小区第IBS-8栋1-3层S0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飞科通达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渤河海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资金9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016119192021000041,保险金额95万元)作为本案保全的担保。保单上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飞科通达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渤河海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