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盛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公司、黑龙江盛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香执字第133号
申请执行人韩家宝,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委托代理人XX、钟国伟,黑龙江拓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黑龙江盛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农林街1号。
法定代表人常守军,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洪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由广军,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家宝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盛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终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景志新
审 判 员  魏国涛
代理审判员  王 萍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