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里执字第491-1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泰达干粉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邹桂荣,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盛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常守军,总经理。
***道里区人民法院(2014)里民二商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泰达干粉砂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黑龙江盛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货款89,704.6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黑龙江盛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泰达干粉砂浆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文彬
审 判 员 刘 石
人民陪审员 张 岩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海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