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103执27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盛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常守君,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薛岩峰,男,1970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盛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薛岩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欠款135715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014元,公告费56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薛岩峰名下的位于哈尔滨市太平区(建筑面积:343.39平方米)的房产档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亮
审判员 张国权
审判员 周海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