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盛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盛通怡行商贸中心、黑龙江盛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110执恢28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北京盛通怡行商贸中心,住所目的北京市海淀区清河西三旗转盘西侧中国地震局地壳应力研究所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陈海坡,男,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盛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7号乐松小区3栋1单元12层1号。
法定代表人:常守军,男,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盛通怡行商贸中心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盛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盛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4)香民三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2018年12月1日、2019年1月23日、2019年3月13日通过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黑龙江盛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黑龙江盛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已裁定冻结改银行账户并实际划拨人民币60690元。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通过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档案信息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黑龙江盛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现无可供执行房产。
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北京盛通怡行商贸中心提供被执行人黑龙江盛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北京盛通怡行商贸中心表示不能提供。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货款180000元、案件受理费438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标的60690元,未执行标的货款119310元、利息、案件受理费438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盛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黑龙江盛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北京盛通怡行商贸中心释明被执行人黑龙江盛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及本院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北京盛通怡行商贸中心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峰
审判员 谭 庆
审判员 张丽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韩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