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哈执字第61号
申请执行人亚泰集团哈尔滨水泥有限公司建材制品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水泥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杜占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盛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有坊街122-7号昆仑小区6栋-1-1层17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常守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亚泰集团哈尔滨水泥有限公司建材制品分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盛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3)哈仲调字第064号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2014年5月6日申请执行人亚泰集团哈尔滨水泥有限公司建材制品分公司向本院递交撤销(2013)哈仲调字第064号调解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作出(2013)哈仲调字第064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立新
代理审判员 马荣清
代理审判员 李永忠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