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沂蒙国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1财保90号之一
申请人:张中行,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沂南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沂南县振兴路东首。
被申请人:山东沂蒙国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郯城县经济开发区。
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沂南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沂蒙国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沂南县东湖公园绿化工程)7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承保的责任保险72万元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沂南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沂蒙国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沂南县东湖公园绿化工程)7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久彪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戚强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