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和新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和新科技有限公司、阜新市威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922民初1350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满族,住彰武县。
被告:广东和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933号1004房1005房1006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阜新市威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四合路22-2-108。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东和新科技有限公司、阜新市威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7元,减半收取14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