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91民初8043号
原告:顺畅通网络工程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雪岗大道百瑞达大厦A座1303。
法定代表人:梁刚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洪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鑫,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和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933号1004房、1005房、1006房。
法定代表人:刘卫国。
被告:深圳市元立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粤兴三道8号中地大楼C407。
法定代表人:刘元淑。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琦,男。
被告:深圳市前海信息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前海青年梦工厂8号楼301。
法定代表人:耿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男。
原告顺畅通网络工程技术(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和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元立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信息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顺畅通网络工程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因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顺畅通网络工程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29元,本院退回原告顺畅通网络工程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审判员 陈柳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颜曾建
书记员 官海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