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和新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328民初2333号原告:河南新港建设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东新区庆丰街昌建MOCO新世界B栋8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55WFE3L。法定代表人:安家兵,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举,河南智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1010397566。被告:项城市合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项城市106国道绿源小区东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81MA3XHU9L6R。法定代表人:杨春山,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西路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1512X。法定代表人:魏雷,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0611896385。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玲毓,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2011206946。被告:**,男,汉族,生于1983年12月6日,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河南省古豫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关帝上城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0GEYC4X。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被告:广东和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933号1004房1005房10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438947XR法定代表人:刘卫国,任总经理。原告河南新港建设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项城市合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河南省古豫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和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新港建设技术有限公司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举、被告项城市合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顾玲毓、被告**、被告河南省古豫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广东和新科技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南新港建设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省古豫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施工保证金、违约金共计80万元;被告项城市合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清偿责任;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12日,被告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省古豫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收取原告30万元施工业务订金后,将被告项城市合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2017-2018年河南省移动传输管线工程南阳段唐河、桐柏管道施工工程介绍给原告施工。该工程的中标单位是案外人广东和新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7月13日,被告项城市合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和新科技有限公司(与)签订《通信工程合作协议》一份,约定广东和新科技有限公司将其中标的南阳移动2017-2018传输管线工程项目(唐河)以全包干的方式委托给被告项城市合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被告项城市合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向广东和新科技有限公司缴纳保证金10万元(该款实际系原告向项城市合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缴纳,项城市合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收取后又向广东和新科技有限公司缴纳)。被告项城市合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又将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任务交由原告组织实施。工程施工进行中,广东和新科技有限公司陆续将部分工程进度款支付给了被告项城市合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但被告项城市合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收到工程款后不向原告支付。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省古豫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项城市合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施工工程款35万元、保证金3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均未支付。2019年1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施工费结款约定协议》,协议约定如被告项城市合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广东和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后3日内未向原告支付的,该费用由被告**支付;双方任意一方违约需承担违约金5万元。现因被告项城市合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原告工程款,被告**应承担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的责任。综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具状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做出公正的判决。项城市合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新港公司与项城合力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广东和新支付的工程款应由**或古豫通信公司向原告支付,我不同意向原告支付9万元工程款,该9万元应由**或古豫通信向我追要,我公司与新港公司没有任何合同约定。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辩称,1、中邮建公司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我公司未收取过原告30万元的保证金,该款项是直接支付给古豫公司,根据古豫公司的陈述,该30万元保证金也已经全部退还给原告;2、**并非中邮建公司的职工,且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也没有周口项目部的公章,对于订金收据并不知晓;3、本案所涉及的工程中邮建公司并没有参与过,不是该工程的发包方,也不是分包方,原告主张依据施工费结款约定协议索要5万元违约金,该协议并没有中邮建公司的盖章确认,所有无论是30万元的保证金,还是5万元的违约金,均与中邮建公司无关。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中邮建公司的全部诉请。河南省古豫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河南省古豫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新港建设技术有限公司没有签署任何工程建设合同。只存在**引荐安家兵从事唐河县管道施工的问题,同时该合同纠纷与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2、河南省古豫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于2017年介绍安家兵从事河南省南阳市移动管道建设工程,安家兵给**转账30万元人民币工程施工保证金,**同步把28万元转账给项城市合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春山的个人卡里(见附件1),当时约定的是南阳市唐河县和桐柏县两个县的移动管道施工,中标单位是广东和新科技有限公司,分包单位是项城市合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3、**作为工程介绍人,安家兵承诺给予工程介绍款的1%作为工程管理费。每次工程到款(后)项城市合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后负责配合安家兵把工程款追回。4、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安家兵以工程困难为由,希望退回30万元保证金,**个人考虑到工程是由自己介绍,分四次垫付30万元保证金给安家兵(见附件2),目前该费用中标单位仍然没有退回。5、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同样借支几万元费用给安家兵用于工程周转使用(见附件3)。6、2019年5月该工程有笔20多万元的到款至项城市合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但是合力公司一直拖着不付,**负责配合安家兵追回15万元,剩余部分至今未付,此事导致了目前的诉讼。7、后期经过和广东和新科技有限公司的接触,了解到项城市合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收取了28万元的费用,但是实际上只给广东和新科技有限公司缴纳了10万元,剩余18万元合力公司进行了截留。同时当时约定的唐河县和桐柏县的两个县的施工的活,也只给了唐河一个县的工程,因此该项目存在欺诈行为。8、后期广东和新科技有限公司、项城市合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新港建设技术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签署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本人知情,但是手续**没有参与办理。综上所述,**作为河南省古豫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介绍安家兵从事唐河县管道施工的活,自始至终都在配合安家兵解决工程施工中的费用问题,结算问题,垫付了30万元的保证金费用,同时还垫付了几万元的施工费用。但是作为安家兵也好,项城合力公司也好,广东和新科技有限公司也罢,在处理工程施工的费用问题上互相推诿,给**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望贵法院依法办理。**辩称意见同河南省古豫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和新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7年4月12日,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周口项目部、**收取原告工程订金300000元,并出具收据一份,“订金收据本公司今收到2017-2018年河南移动传输管线工程南阳(标段)唐河、桐柏管道施工业务订金:叁拾万元整(份额13%,约2600万元产值)。2017年4月12日,**签名并加盖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周口项目部印证”。(南阳移动2017-18传输管线工程项目)唐河地区传输线路工程由原告施工。2017年7月13日,广东和新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方:甲方)与项城市合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受托方:乙方)签订“通信工程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广东和新科技有限公司将(南阳移动2017-18传输管线工程项目(唐河))唐河地区传输线路工程委托给项城合力施工,本项目履约保证金100000元,由乙方汇入甲方账户后通过甲方代缴。后项城市合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依约定向广东和新科技有限公司汇入保证金人民币100000元。原告施工过程中,广东和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将部分工程款248206.28元汇入项城市合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项城农商银行营业部),项城市合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向河南新港建设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150000元,下余98206.28元工程款至今未付。另查明,2019年1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署《施工费结款约定协议》,**承诺在广东和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款项到项城市合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账户3天内保证项城合力公司支付给安家兵,如果项城市合力公司不能在约定时间3(天)内支付,由被告**来支付这个费用;同时约定,双方任意一方违约,违约金50000元。**签名,纪相甫代安家兵签名,2019年1月14日。又查明,广东和新科技有限公司现欠原告工程款273934.1元工程保证金100000元。因被告项城市合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原告工程款,被告**应承担支付该工程款及违约金的责任。现原告诉请被告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省古豫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项城市合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和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拖欠施工工程款463934.1元、保证金300000元及违约金50000元。再查明,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周口项目部、**收取原告工程订金30万元后,**于2021年2月1日将其中280000元保证金转入项城市合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杨春山账户,后项城市合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将其中100000元保证金转入广东和新科技有限公司账户。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告的工程款应由谁支付?2、项城市合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向原告支付90000元工程款的民事责任?3、河南省古豫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及**是否应共同承担支付90000元工程款和200000元工程保证金及5万元违约金的责任?4、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5、河南省古豫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及**诉称的退还200000保证金及垫付款如何认定?关于第一个问题,该传输线路工程系广东和新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给项城市合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工程,工程的实际施工者为本案原告,故原告诉请的工程款应由广东和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该公司应向原告支付下欠工程款273934.1元、工程保证金100000元,共计373934.1元;关于第二个问题,项城市合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将广东和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传输线路工程款248206.28元中的150000元支付给了原告,该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下余工程款应归其所有,下余工程款的实际收款人应为本案原告,故该公司对未支付的剩余工程款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应向原告支付下余工程款98206.28元,鉴于原告诉请的具体数额为90000元,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项城市合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下余工程款90000元;关于第三个问题,**系河南省古豫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个人行为足以令人相信系公司行为,故河南省古豫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及**应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依据协议共同承担90000元工程款的连带责任和50000元违约金的赔偿责任;关于第四个问题,原告与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无合同关系,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未参与原告从事的传输线路工程,且否认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周口项目部的公章,亦不认可订金收取之事,对**的行为也不予追认,且**自认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周口项目部的公章系其私自制作,故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关于第五个问题,**于2018年2月6日和13日通过银行转账将200000元转给原告,虽然**提供的转账凭证注明退还保证金,该转账凭证退还保证金的注明,系**的单方行为,原告称系其他工程款项,对退还保证金之事予以否认,**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保证金系订金收据中的管道施工业务订金,本院对该200000元转款属性无法认定;诉讼中,**辩称的垫付工程款之事,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的转款和垫付工程款之事,可另行主张权利。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广东和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河南新港建设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373934.1元(含保证金100000元);二、项城市合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河南新港建设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90000元;三、河南省古豫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9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河南省古豫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河南新港建设技术有限公司保证金200000元并赔偿违约金50000元。五、驳回河南新港建设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广东和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项城市合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00元,河南省古豫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00元,河南新港建设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杨国华人民陪审员陈辉人民陪审员杨可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郭春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