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22执348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程全甫,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执行人:徐建生,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执行人:马帅和,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执行人:广东和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933号1004房、1005房、10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438947XR。
法定代表人:刘卫国,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的(2020)豫0122民初3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程全甫、徐建生、马帅和、广东和新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被执行人***、程全甫、徐建生、马帅和、广东和新科技有限公司价值682764.82元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卫中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洋洋
书记员马晨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