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终105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和,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高翔,河南鹰与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旗山,河南鹰与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进强,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进强,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司秋红,女,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健,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淼,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程全甫,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原审被告:徐建生,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健,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淼,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和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933号1004房、1005房、1006房。
法定代表人:刘卫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呈坤,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和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司秋红、程全甫、徐建生、广东和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20)豫0122民初3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和于2020年8月31日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常爱萍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娄杨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