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欧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市欧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04民初28809号
原告:广州市欧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麓景路狮带岗西14-1号403-406室。
法定代表人:冯锡军,该公司高级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小拥,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原告广州市欧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潘小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公告期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7948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至2015年9月,被告向原告借款2104800元,用于支付其经营的湖南双雄星网络科技通信有限公司工人人身损害赔偿金及员工工资等,之后,被告陆续向原告归还31万元,尚欠原告1794800元。经催告,被告仍拒不还款,被告的行为已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法诉至法院。
被告无答辩,亦无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转账凭证借款审批单、借款审批表、银行转账凭证、委托书、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等证据,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案件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被告(借款人)向原告(出借人)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原告160万元,并委托直接支付至如下账户:1、户名刘欢,金额86万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株洲市建宁分理处,账号62×××16;2、户名罗钧,金额64万,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株洲分行新华路支行,账号62×××98;3、户名被告,金额10万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湘乡市分行草爱街支行,账号62×××08;并承诺于一年内还清等。2013年7月31日,原告向被告指定的刘欢账户汇款86万元,向指定的罗钧账户转账64万元;2013年8月1日,原告向被告账户转账10万元。
此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委托书》,载明:因本人不能亲自到现场,现委托贵公司罗洁莲代表本人办理本人向贵公司借款事宜,借款金额为15万元,并请贵公司将款项支付至如下账户:户名张少华,开户行工商银行长沙五一路支行荷花路分理处,账户62×××94。2014年6月16日,原告向被告指定张少华账户转账15万元。
2015年7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委托书》,载明:被告现委托原告将借款154800元转账至本人名下的湖南双雄星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雄星公司)账户,用于偿还株洲联通代维项目员工工资及报销款项。2015年8月3日,原告向被告指定双雄星公司转账154800元。
2015年9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委托书》,载明:被告现委托原告将借款20万元转账至本人名下的湖南双雄星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账户,用于偿还株洲联通代维项目员工工资及报销款项。2015年9月2日,原告向被告指定的湖南双雄星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转账4笔5万元合计20万元。
原告主张,被告仅向原告偿还31万元,此后未按约定偿还任何款项,成讼。截至2019年11月4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7948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借条所记载的16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偿还原告的欠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而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出借的15万元,于2015年8月3日出借的154800元,于2015年9月2日出借的20万元,属于不定期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因此,原告有权在催告后要求被告返还上述款项。原告主张被告已还款31万元,因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794800元,本院酌定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该款项,原告的诉请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欧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794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95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郭 雪
人民陪审员  梁惠琼
人民陪审员  江志全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祝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