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30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湛吴法民一初字第286号
原告:**,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负责人:***。
被告:广州市欧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广州市欧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行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原告***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受理后,原告申请撤诉,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7元(原告已移交8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孙晃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