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2民终20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欧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冯锡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军,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现住湘潭市红旗商贸城K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冠良,湖南法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签法律文书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负责人肖伟,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兰,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徐淼,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双雄星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
法定代表人谭检海。
上诉人广州市欧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株洲分公司)、湖南双雄星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雄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2016)湘0221民初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欧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波、喻军,被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冠良,被上诉人联通株洲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毛徐淼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双雄星公司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第一款(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2016)湘0221民初9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卢飞虎
审 判 员 段郴雯
审 判 员 曹 阳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 艳
书 记 员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