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欧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2071民初37263号
原告:***,男,199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剑华,广东正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告:中山市天纵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道亨尾工业楼第一幢5层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84484654R。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欧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麓景路狮带岗西14-1号403-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73489447XB。
法定代表人:冯立杰。
原告***诉被告***、中山市天纵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纵公司)、广州市欧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康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洁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剑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纵公司、欧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庭审中原告***撤回对欧康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并另行制作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天纵公司立即连带支付原告劳务工程款31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1年7月1日计至付清之日止,以31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标准计息,暂计至2021年8月31日为1989.17元:310000X3.85%÷12X2=1989.17元);2.被告欧康公司在应向***、天纵公司支付的剩余工程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被告***、天纵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撤回诉求2。
事实和理由:欧康公司承接中国移动中山区域内末端光缆安装项目,转包给被告***、天纵公司,***、天纵公司又将该业务劳务工程部分转包给原告。2020年6月该项目完工,但应支付给原告的劳务工程款一直未予支付完毕。2020年8月17日***与原告结算确认尚欠工程款31万元,承诺2020年底支付80%,剩余部分2021年6月份之前支付完;但***、天纵公司至今未支付任何工程款,2021年3月19日,经中山市五桂山党群服务中心介入调解,***又与原告达成协议,确认尚欠原告欧康末端光缆项目工程款31万元,承诺于2021年6月31日(此处为笔误,应为6月30日)前支付155000元,2021年9月31日前支付余款155000元,等等,但至今被告等也未履行。原告为此于2021年8月4日特向***、天纵公司发送律师函,声明若未在接到律师函后三日内商讨付款事宜,则将要求全额支付欠款。但被告方于2021年8月5日收取律师函后仍未回应和付款。***作为天纵公司法定代表人,又以个人名义承诺支付本案欠款,应与天纵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欧康公司应向实际施工人的原告承担直接支付责任,在其未向***、天纵公司支付的尾款内承担直接支付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加以证明:1.协议书、中国移动中山区域内末端光缆安装项目;2.工程确认单;3.律师函、快递单、查询明细。4.微信付款记录(被告一通过其微信向原告转账)、银行转账记录。
被告***、天纵公司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亦未到庭应诉、质证。
本院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经审理查明,天纵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登记成立,其经营范围为通信设备、网络设备的安装维护;综合布线、网络系统集成,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系其法定代表人。
***称欧康公司将其承接的中国移动中山区域内末端光缆安装项目,转包给***、天纵公司,后***、天纵公司又将该业务劳务工程部分转包给***。***提交工程确认单,其上载明了站点名称、简洁军工作量确认等,确认单上还手写注明:以上暂估工作量无误,最终结算以审计工作量为准,暂估结算金额500000元。预结算已支付简洁军190000元,剩余部分本年度支付剩余部分80%,余下部分按审计最终工作另结算后,2021年6月份之前支付完,双方确认。***、***在确认单上签名捺印并标明日期为2020年8月17日。
***另提交协议书,其上载明:甲方***,乙方***,甲方以自然人旷良柱名义承接欧康末端光缆项目,后将该工程安装部分分包给乙方,由乙方具体人员组织施工,该项目于2020年6月完工,但至今仍未结清所有工程款项。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就该工程的工程款支付等事宜达成协议如下:1.经甲乙双方对乙方在欧康电源项目应收未收工程款的核实,一致确认乙方在欧康末端光缆项目总工程款为500000元,双方确认,在本次协商前甲方已支付乙方工程款190000元,乙方在欧康末端光缆项目剩余应收未收工程款为310000元。2.经双方的一致确认乙方在欧康末端光缆项目具体组织施工人员的所有劳动报酬已由乙方支付完毕,不存在拖欠具体施工人员劳动报酬的情况。3.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将上述乙方应为未收工程款共计310000元分两次支付,具体约定如下:甲方于2021年6月31日前将乙方在欧康末端光缆项目应收未收工程款的一半共计155000元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给乙方;甲方于2021年9月1日前将乙方在欧康末端光缆项目应收未收工程款的剩余数额共计155000元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给乙方。***、***在确认单上签名捺印并标明日期为2021年3月19日。
上述协议签订后,***未支付款项,***遂于2021年8月4日委托广东正也律师事务所向***、天纵公司邮寄了律师函。2021年8月5日,***、天纵公司收到律师函后仍未回应,***遂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求。
诉讼过程中,***出具微信付款记录及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明细对账单,主张***转账支付部分工程款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拖欠***工程款310000元的事实有工程确认单、协议书、微信付款记录、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明细对账单、庭审陈述等为证,在***未提交证据加以反驳的情况下,本院予以支持。***拒不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逾期付款利息自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故涉案逾期付款利息分段计算如下:1.以15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以15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关于天纵公司的责任问题。***虽然系天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仅以个人名义承诺支付工程款,且工程确认单、协议书上均无天纵公司的印章,无法证明案涉工程系天纵公司承接,故***诉请天纵公司对***拖欠其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天纵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其中15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其中15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80元,减半收取为299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9元,被告***负担2981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 洁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梦莹
书记员 赖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