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221执26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7月25日生,汉族,农民,中共预备党员,住湖南省湘乡市泉塘镇雄心村第十村民组XXX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1月11日生,汉,自由职业,群众,住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新港社区工贸新区小康花园XX栋XXX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中共党员,住湖南省湘乡市潭市镇潭台村第二村民组XX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群众,住湖南省湘乡市潭市镇小车村第十村民组XXX号。
被执行人湖南双雄星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东山办事处城东村安置区XX栋。
法定代表人:谭检海。
被执行人广州市欧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麓景路狮带岗西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冯锡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双雄星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欧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8)湘0221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由被执行人湖南双雄星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计人民币1065037.4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执行人广州市欧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尚欠付被执行人湖南双雄星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365026.11元范围内对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州市欧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其应履行的部分,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双雄星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双雄星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等,2020年5月20日本院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双雄星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公积金、收益保险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5月28日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2020年6月6日将被执行人湖南双雄星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法定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6月12日本院以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长征
审判员 周 蛟
审判员 戴威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