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104民初13990号
原告:***遵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东海县石梁河镇韩湖村15-1号。
法定代表人:寇庆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宁夏塞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娟,宁夏塞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区数据中心1号楼1096室。
法定代表人:高寿久。
被告:广州市欧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麓景路师带岗西14-1号403-406室。
法定代表人:冯立杰,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18号(综合楼9层906、907、917)。
法定代表人:郭永宏。
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信通大厦十八层。
法定代表人:邓晓军,该分公司总经理。
原告***遵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欧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移建设有限公司、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因原告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故原告***遵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14元,减半收取计4457元,由原告***遵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任旭昊
人民陪审员 胡银海
人民陪审员 葛彩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