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执12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
法定代表人:戚大勇。
委托代理人:王玲玲,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科达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法定代表人:陈开碇。
被执行人:河南省厚泽药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五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关于河南科达节能环保有限公司、河南省厚泽药业有限公司与河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郑仲裁字第054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7634892.90元,执行费65574.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拟河南科达节能环保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开第一大街171号1号楼的房产(产权证号:12××**)评估、拍卖。因河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科达节能环保有限公司、河南省厚泽药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完毕欠付申请执行人的本息。双方和解协议尚未到期。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事项第三条规定,本案属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1执1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司晓营
审判员 蒋和平
审判员 孙 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