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达节能环保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科达节能环保有限公司、河南某某久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91民初11117号
原告:***,女,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
委托代理人:程宁,河南博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科达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171号。
法定代表人:陈开碇。
被告:河南**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12号7号楼2单元46号。
法定代表人:弓志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尧,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白洋,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科达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公司)、河南**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程宁,被告**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洋、吴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科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科达公司、**久公司返还原告剩余购房款1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4762.9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11月7日,原告在河南振宏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宏公司)销售的科达﹒创客空间活动现场交付团购费25000元,购买该项目05006房。2017年11月12日,原告与被告科达公司、**久公司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科达公司作为转让方**久公司作为投资方,将位于郑州经开区第一大街东,经北五路北科达﹒创客空间05层006号房屋转让给原告,面积为45.35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426290元。同时约定了付款方式及期限。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两期房款213145元,但是科达公司和**久公司没有将房屋按约定支付,后被告方与原告协商解除了转让合同,被告方同意退还原告所交购房款和团购费,但是被告方仅退还了113145元,剩余购房款拒不退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本院。
被告科达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久公司辩称,退款已经和领导达成了退款协议,没有到第二次退款时间,原告一直找负责人说这个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科达公司未到庭视为对其质证权利的放弃。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1月12日,原告(受让方、乙方)与科达公司(转让方开发商、甲方)、**久公司(投资方)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合同》,约定甲方转让的房屋位于郑州经××大街东、经××北科达﹒创客空间5层6号房,建筑面积45.35平方米,房款总额为426290元。转让方应当在2018年12月31日前,将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受让方使用。转让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受让方使用,逾期超过60日后,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受让方解除合同的,转让方应当自受让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受让方累计已付款的2%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久公司分别于2017年11月12日、2018年1月30日向***出具收据两份,载明收到05006户首付款(总房款20%)85258元,05006户第二次30%房款127887元。
被告**久公司自认剩余10万元房款未退款给原告。
本院认为: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被告科达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起诉前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本院认定案涉《房屋转让合同》无效。
被告科达公司签订合同后未按时交付房屋,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久公司作为投资方在合同上盖章,并收取了原告的购房款,且被告**久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认可,并自认剩余10万元未退还给原告,故应与被告科达公司共同承担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科达公司、**久公司返还剩余购房款10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科达公司、**久公司支付违约金4762.9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科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科达节能环保有限公司、河南**久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剩余购房款10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5元,减半收取1447.5元,由原告***负担297.5元,被告河南科达节能环保有限公司、河南**久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审判员  张振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亚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