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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珠海市远利网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502民初1号
原告***,男,1967年5月5日生,汉族,住汕尾市城区。
被告珠海市远利网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狮山路417号608、6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40072116702X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珠海市远利网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私下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27.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