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22456号
原告:珠海市远利网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司员工。
被告:佛山市裕朗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珠海市远利网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裕朗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珠海市远利网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