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河东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辽宁建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辽阳市河东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003民初1548号
原告:辽宁建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东兴路1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7256563812。
法定代表人:王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晓寒,系辽宁顺其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阳市河东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中华大街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680055119K。
法定代表人:张素娥,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建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辽阳市河东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建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法院减半收取的诉讼费305元,由原告辽宁建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王元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李 爽
书 记 员 于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