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河东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辽阳市河东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003民初637号

原告:***,女,汉族,1969年11月5日生,住辽阳市文圣区。

原告:***,男,汉族,1971年7月8日生,住辽阳市文圣区。

委托代理人:李兴显,辽宁腾昱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阳市河东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中华大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张素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谷静园,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辽阳市河东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并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作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 丽

人民陪审员  张春辉

人民陪审员  吴雁宏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