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瓜沥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浙04民终22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瓜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人民路833号。
法定代表人:任顺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越天,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泰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经济开发区高新西一路576号。
法定代表人:何**。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上诉人***、浙江瓜沥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泰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2016)浙0483民初7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钱建明上诉请求撤销(2016)浙0483民初7141号民事判决,改判由浙江瓜沥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给付义务。***与浙江瓜沥建设有限公司构成表见代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浙江瓜沥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浙江瓜沥建设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16)浙0483民初7141号民事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一审以***提供的欠条及对账单认定***、浙江泰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需承担工程款26334元,依据不足;(二)一审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浙江泰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
浙江泰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16)浙0483民初714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一)一审对***提供的欠条及对账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存在不当;(二)浙江泰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无需向***支付工程款。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浙江瓜沥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泰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在一审判决后,经与浙江瓜沥建设有限公司协商,已收到浙江瓜沥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0万元,同意将该工程款视为***、浙江泰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已全面履行了(2016)浙0483民初7141号民事判决的内容;
二、***不得以拖欠工程款为由,再向浙江泰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5250元,保全费1837元,公告费560元,共计7647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750元,减半收取7875元,由***、浙江瓜沥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泰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各负担2625元;
四、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自各方在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金富祥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