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周区英、*年吉等与山西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23民初205号
原告:***,女,1955年7月6日出生,汉族,娄烦县人。
原告:***,女,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娄烦县人。
原告:***,女,195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娄烦县人。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永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尖草坪街4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周区英、***、***与被告山西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周区英、***、***于2019年5月6日以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区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周区英、***、***负担。
审判长***
陪审员***
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