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与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尖山铁矿、山西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23民初548号
原告:闫存换,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娄烦县人。
委托代理人:***,山西永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尖山铁矿,住所地娄烦县尖山生活区,联系电话536****。
法定代表人:***职务:矿长
被告:山西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尖草坪街4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闫存换与被告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尖山铁矿、山西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闫存换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且未缴费。
本院认为,原告闫存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存换撤回起诉。
审判员冯勇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