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与山西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7民初669号
原告:**。
被告:山西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街4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西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