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省娄烦县马家庄乡都交曲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申49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西省娄烦县马家庄乡都交曲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娄烦县马家庄乡都交曲村。
法定代表人:景爱生,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4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一审被告: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尖山铁矿。住所地:山西省娄烦县马家庄乡尖山生活区东区。
负责人:***,该矿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矿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矿工作人员。
一审第三人:山西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尖草坪街4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燃,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山西省娄烦县马家庄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山西省娄烦县马家庄乡河北庄村。
法定代表人:强俊,该乡乡长。
再审申请人山西省娄烦县马家庄乡都交曲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都交曲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尖山铁矿(以下简称尖山铁矿)、一审第三人山西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山建设公司)、一审第三人山西省娄烦县马家庄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马家庄乡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晋民终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都交曲村委会申请再审称,(一)都交曲村委会提交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1.二审判决生效后,都交曲村委会委托山西家豪测绘集团有限公司对占用***“四荒”地情况重新测绘并作出《娄烦县马家庄乡都交曲村土地面积测绘报告书》,结论为尖山铁矿占用席**的“四荒”地面积为757.35亩(1013.55亩-256.2亩)。二审法院采纳***提供的山西原点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核查报告,认定尖山铁矿占用席**的“四荒”地面积为969.94亩(1226.14亩-256.2亩)错误。2.二审判决生效后,都交曲村委会组织人员对未被淹没的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并制作清点明细及补偿金额,证明席**的地上附着物价值。3.2016年8月3日都交曲村党员村民代表会议记录,证明都交曲村委会对树木无法清点不承担责任。(二)二审法院酌定***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为4461724元缺乏证据证明。二审法院已经认定地上附着物系按照清点具体苗木进行补偿,而不是按照亩均单价进行补偿,同时又依据一审法院认定数额进行酌定,自相矛盾。二审法院认为都交曲村委会对树木被矿渣淹没无法清点承担次要责任缺乏证据证明。都交曲村委会已经安排具体清点工作,但***主张按每亩23000元补偿,拒绝清点,席**应对树木无法清点承担全部责任。都交曲村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一)***作为“四荒”地的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完成了承包地的治理,其是本次土地征收中地上附着物的受补偿人。都交曲村委会在未与***协商情况下,同意尖山铁矿向案涉土地排渣,导致种植的树木被掩埋,且造成未能清点树木的过错在都交曲村委会,二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二)本案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只有《附着物补偿包干协议》中约定的每亩23000元的综合补偿价款,即无论所征收的土地上树的品种、树龄,无论是否有坟墓、鱼塘、房屋设施等,全部按照每亩综合价23000元予以补偿。而二审判决在没有任何新的证据的情况下,错误理解赔偿标准,改判都交曲村委会支付附着物补偿款4461724元错误。席**为荒山绿化累计投入600余万元,权利应得到保护。(三)一审、二审判决将256亩油料地从***的承包土地中予以扣除,依据不足。(四)《娄烦县马家庄乡都交曲村土地面积测绘报告书》是都交曲村委会在二审判决后自行委托作出,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新证据情形。
尖山铁矿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本案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支付***补偿款的主体是都交曲村委会。尖山铁矿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都交曲村委会支付了附着物补偿款,不应当承担责任。
矿山建设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一)矿山建设公司作为受委托转付款的一方,在按照协议约定将全部金额汇转至马家庄乡政府后,已履行了全部义务,其与都交曲村委会和***之间的纠纷无任何关系。(二)在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665号民事裁定书中,已经对本案所涉占用面积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了审理。现都交曲村委会申请再审,属于重复审查,浪费司法资源。(三)都交曲村委会提交的《娄烦县马家庄乡都交曲村土地面积测绘报告书》系在二审判决后自行单方委托作出,不能作为提起再审的理由。原审法院对都交曲村委会重新鉴定的理由不予支持,并无不妥。
马家庄乡政府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为都交曲村委会申请再审提供的新证据材料是否足以推翻二审判决;二审法院判决都交曲村委会支付***地上附着物补偿款4461724元是否适当。
(一)关于都交曲村委会申请再审提供的新证据材料是否足以推翻二审判决的问题
都交曲村委会申请再审提交了山西家豪测绘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娄烦县马家庄乡都交曲村土地面积测绘报告书》,《附着物清点表》、附着物清点现场照片,2016年8月3日都交曲村党员村民代表会议记录等证据材料,拟证明尖山铁矿占用***使用的“四荒”地面积、都交曲村委会组织人员进行清点情况。在本案原审诉讼过程中,都交曲村委会未能提供证据反驳***提供的核查报告所证明的尖山铁矿占用***使用的“四荒”地面积。都交曲村委会申请再审提交的《娄烦县马家庄乡都交曲村土地面积测绘报告书》系二审判决作出后自行委托鉴定,且《娄烦县马家庄乡都交曲村土地面积测绘报告书》载明系“受都交曲村村民委员会委托,按照委托方要求,山西家豪测绘集团有限公司对娄烦县马家庄乡都交曲村土地面积进行测绘”,***不予认可,无法推翻原审判决认定。《附着物清点表》、附着物清点现场照片亦系二审判决作出后,都交曲村委会自行组织人员对***未被淹没的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二审判决已经认定树木被矿渣掩埋无法清点,都交曲村委会自行组织人员对***未被淹没的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不能证明案涉地上附着物真实情况,亦不能推翻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8月3日都交曲村党员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形成于原审诉讼期间,都交曲村委会并未解释原审诉讼期间未提交该证据的原因,且该会议记录仅记载拟进行清点安排,并未记载未能实际进行清点的原因,亦无法推翻原审判决认定。故都交曲村委会申请再审提供的新证据材料不能推翻二审判决,该项申请再审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二审法院酌定***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为4461724元是否适当的问题
2002年4月5日,都交曲村委会(甲方)与***(乙方)签订《娄烦县拍卖“四荒”地使用权合同书》,在第九条约定:“乙方在所购‘四荒’地使用期限内,如遇国家政策性征地时应按甲方要求终止合同,由使用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偿乙方原付拍卖金及地面治理成果”。后,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政府颁发了《四荒地治理开发使用证》,在“购买‘四荒’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载明:“所购‘四荒’地在使用期限内如国家或集体兴建企业等项用地时,由使用单位付给购荒者原使用金,对其治理后的地面成果协商合理补偿”。从上述内容可知,***使用的“四荒”地被占用时应按照地面治理成果予以补偿。
2014年3月21日,尖山铁矿与矿山建设公司签订《附着物补偿包干协议》。同日,矿山建设公司与都交曲村委会及马家庄乡政府签订《附着物补偿包干协议》。两份协议均约定,地面附着物按23000元/亩进行补偿,地面附着物补偿亩均单价与总额已包括了用地范围内所有苗木、坟墓、窑洞、水塘以及构筑物、设备设施等,附着物补偿由都交曲村委会逐户落实。2016年5月,矿山建设公司与都交曲村委会及马家庄乡政府又作出《关于尖山铁矿占用都交曲村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声明》,明确都交曲村委会逐户落实后对地上附着物实际所有人进行补偿。从以上协议、声明以及二审庭审中尖山铁矿、矿山建设公司对《附着物补偿包干协议》约定“地面附着物按23000元/亩进行补偿”的含义所作的陈述来看,对地上附着物的具体补偿并不是按照亩数来补偿,23000元/亩是对所有地上附着物包括苗木、坟墓、窑洞、水塘以及构筑物、设备设施等在内而确定的综合单价款,都交曲村委会可以根据地上附着物的不同情况来补偿地上附着物实际所有人。在本案地上附着物不能以亩数计算补偿标准、树木又无法清点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基于本案实际情况酌情认定都交曲村委会支付***地上附着物补偿款4461724元,并无不当。
综上,都交曲村委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西省娄烦县马家庄乡都交曲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魏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