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太原华宇日盛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与山西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杏商初字第00001号
原告太原华宇日盛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街办东关村。
法定代表人多国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路明娟,山西锐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4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燃,山西锋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华宇日盛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华宇日盛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华宇日盛钢构彩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78元,由原告太原华宇日盛钢构彩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