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娄烦县马家庄乡都交曲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民终6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委托代理人:向东,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娄烦县马家庄乡都交曲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娄烦县马家庄乡都交曲村。
法定代表人:景爱生,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山西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山西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街4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燃,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娄烦县马家庄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娄烦县马家庄乡马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乡长。
上诉人***与上诉人娄烦县马家庄乡都交曲村村民委员会、原审第三人山西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娄烦县马家庄乡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1民初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向东、***,上诉人娄烦县马家庄乡都交曲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原审第三人山西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燃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娄烦县马家庄乡人民政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1民初2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迪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