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鄄民初字第976号
原告菏泽美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鄄城兴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杭州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
负责人曹先中。
委托代理人李品,该公司员工。
原告菏泽美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菏泽美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确属自愿。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美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葛慎全
审判员徐鑫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