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田县自来水公司

罗田县自来水公司与罗田县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123民初2157号
原告:罗田县自来水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晓鹏,该公司经理.
公司住址:罗田县凤山镇义水北路137号。
委托代理人:***,湖北智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罗田县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公司住址:湖北省罗田县前进街。
原告罗田县自来水公司与被告罗田县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原告罗田县自来水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田县自来水公司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田县自来水公司撤诉。
审判员方振山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玲
书记员何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