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611民初1102号之一
申请人:***,女,195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
被申请人:***,女,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申请人:***,男,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申请人:鹤壁市东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乡沙锅窑村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鹤壁市东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共有的位于鹤壁市淇滨区华夏南路新世纪花园小区****1#楼1-501号(房权证:20××37)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以案外人***所有的豫F×××××号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共有的位于鹤壁市淇滨区华夏南路新世纪花园小区****1#楼1-501号(房权证:20××37)房屋予以查封;
对担保财产即案外人***所有的豫F×××××号车辆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14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嘉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