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21民初3046号
原告:安徽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街道苏李村甘里自然村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675347752(1-6)。
法定代表人:赵志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南部承接产业转移新区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51824807F。
法定代表人:陈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南部承接产业转移新区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黄欣欣
审判员毕善林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高芸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