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南部承接产业转移新区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521民初3046号
原告:安徽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街道苏李村甘里自然村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675347752(1-6)。
法定代表人:赵志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宁,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玉婷,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南部承接产业转移新区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51824807F。
法定代表人:陈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祥东,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南部承接产业转移新区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部经济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25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宁、陶玉婷,被告南部经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祥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南部经济公司支付绿化养护费3151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4月24日,双方签订《绿化养护合同》,对绿化养护范围、承包方式、合同期限、费用、付款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其按约定全部完成合同义务。合同届满后,其对养护范围继续服务至2014年9月10日。现南部经济公司仅支付了2013年4月4日至2014年4月4日期间的养护费用。2014年4月5日至2014年9月10日的养护费用尚未支付,共欠款315100元,经催要无果。
南部经济公司辩称:1.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是2013年4月4日至2014年4月4日,到期后新安公司没有进行绿化养护服务,若新安公司履行了绿化服务,也不是南部经济公司要求的,而是其单方行为;2.本案已超过3年诉讼时效;3.西南公司主张的养护内容计算有误,需要经过司法鉴定。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新安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副本,证明其主体身份,2.工商公示信息查询单复印件,证明南部经济公司主体身份;3.《绿化养护合同》,证明双方对绿化养护范围、承包方式、合同期限、费用、付款方式的约定;4.绿化维护工程验收移交单,证明新安公司对南部经济公司绿化工程的维护期间延期至2014年9月10日;5.《关于示范园区朝阳路及常韦路绿化维护工程建设工程咨询报告书》,证明2013年4月4日至2014年4月4日案涉绿化养护工程的审定金额;6.转账凭证复印件,证明南部经济公司仅支付了2013年4月4日至2014年4月4日的绿化养护工程款;7.《房屋租赁合同》、工友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新安公司在原合同约定的期间届满后为养护人员租赁房屋、继续进行绿化养护工作;8.情况说明,证明新安公司承揽的绿化工程维护面积由南部经济公司以及示范园区市容管理局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新安公司还申请证人林某出庭作证,林某陈述:2014年上半年,其为“聚荣公司”在马鞍山市做绿化,老板姓杨,工人有7、8个,租住在“王秀海”家,主要工作是挖坑、栽种小苗、保养、浇水、补种,每天都干活、除非下大雨,140元/天,我干了4、5个月,于2014年10月20日离开的。
南部经济公司未提交证据。
经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新安公司提交的证据,南部经济公司对证据1、2、5、6的三性没有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4的三性均有异议,认为系非法证据,认为证据7的真实性存疑,需要证人出庭作证,与本案无关,对证据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认为证人证言是推断、猜测,证人陈述是为“聚荣公司”工作,而不是新安公司,与本案无关,不应被采信。经审查,南部经济公司对真实性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南部经济公司对绿化维护工程验收移交单中马鞍山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管委会市容管理局公章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也未就其认为的非法性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结合马鞍山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管委会市容管理局在绿化维护工程验收移交单中监管单位处盖章,又出具《情况说明》,对新安公司2013年承揽的朝阳路及常韦路绿化维护工程的维护面积予以确认,综合以上几点,可以认定马鞍山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管委会市容管理局是案涉工程的监管单位,依法负有绿化养护的监管职责,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对于证据7,结合证人林某的证言,本院对新安公司租赁房屋的事实予以认定,但仅凭身份证复印件,本院无法确认其所述的工友身份;证人林某作为案涉工程的绿化养护人员,能够证明绿化养护的事实以及时间、具体工作,且能够与《房屋租赁合同》相互印证,本院对其证言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4月24日,南部经济公司(甲方)与乙方新安公司签订《绿化养护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示范园区朝阳路及常韦路绿化维护工程发包给乙方进行专业化绿化养护管理,合同有效期自2013年4月4日至2014年4月4日,合同期满如需续约,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合同还对双方责任、绿化养护工作要求及检查验收标准、费用标准、付款方式以及具体绿化维护工作实施细则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新安公司按约提供绿化养护服务。2015年9月20日,新安公司制作绿化维护工程验收移交单,工程名称为示范园区朝阳路及常韦路绿化维护工程,维护日期为2013年4月4日至2014年9月10日,建设单位为南部经济公司,马鞍山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管委会市容管理局在监管单位处盖章。
另查明:2016年1月7日,江苏苏世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关于示范园区朝阳路及常韦路绿化维护工程建设工程咨询报告书》、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审定施工期2013年4月4日至2014年4月4日金额为727920.75元。该费用,南部经济公司已陆续向新安公司履行完毕,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为2016年10月24日。
2016年1月25日,南部经济公司与马鞍山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管委会市容管理局共同出具《情况说明》一份,主要内容为:兹有新安公司2013年承揽的朝阳路及常韦路绿化维护工程,维护面积朝阳路为76006平方米、常韦路为73744.3平方米。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本案新安公司与南部经济公司对于双方于2013年4月24日签订的《绿化养护合同》及其履行完毕均没有异议,争议焦点是新安公司有无自合同期满起至2014年9月10日止仍对示范园区朝阳路及常韦路绿化维护工程提供绿化养护服务、南部经济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该费用以及该费用的具体金额。新安公司主张合同期满后,其一直提供绿化养护服务至2014年9月10日,并提供了绿化维护工程验收移交单予以证明。南部经济公司虽抗辩认为合同到期后新安公司没有进行绿化养护服务工作、绿化维护工程验收移交单系非法证据,马鞍山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管委会市容管理局盖章的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但其对马鞍山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管委会市容管理局公章的真实性并无异议,也未就其抗辩认为的非法性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更未提交有关后期绿化养护方面的证据予以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南部经济公司申请对庭审中新安公司提交的《房屋租赁协议》的书写时间及该《房屋租赁协议》中“林某”的签名字迹与本案第二次庭审笔录中“林某”的签名是否同一人书写进行鉴定。经查,该鉴定申请所提到的《房屋租赁协议》的形成时间及其中“林某”的签名字迹真实性与否均与本案定案的证据间缺乏必要的关联性,也不能达到相应的证明目的,该鉴定并非必要,本院对该申请不予准许。南部经济公司抗辩认为本案已超过3年诉讼时效。经查,南部经济公司最后一次向新安公司付款的时间为2016年10月24日,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现案涉工程的监管单位马鞍山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管委会市容管理局对于新安公司提供绿化养护服务至2014年9月10日的事实予以确认,南部经济公司作为示范园区朝阳路及常韦路绿化维护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实际享受绿化养护服务带来利益的同时,应按约支付相应的费用。南部经济公司未按照规定申请对案涉的绿化养护工程量进行审计评定,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新安公司提供的绿化养护服务存在瑕疵、或未达到原《绿化养护合同》约定标准,新安公司主张按照原《绿化养护合同》中关于示范园区朝阳路及常韦路绿化维护工程的审定价格727920.75元计算自2014年4月5日起至2014年9月10日止的绿化养护费用315100元(727920.75元/年÷365天×158天),与法不悖,应予支持。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鞍山南部承接产业转移新区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14年4月5日起至2014年9月10日止的绿化养护费用315100元。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26元,由被告马鞍山南部承接产业转移新区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黄欣欣
审判员  芮习凤
审判员  王成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芸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