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太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市绿洲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521民初3411号
原告马鞍山市太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市绿洲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马鞍山市太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太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市太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鞍山市太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萍
书记员  吴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