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民辖终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力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石华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明,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神木市店塔镇**煤矿(以下简称**煤矿),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
法定代表人:张振华,该公司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亚娟,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神木市店塔镇**煤矿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2020)陕0881民初7328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创力公司上诉称,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及理由:1、案涉《工矿产品合同》约定的两种解决纠纷的方式相互排斥,属于约定无效,一审裁定缺乏法律依据;2、本案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上海市青浦区,故神木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3、一审法院关于管辖异议争议未审先裁,程序违法;4、被上诉人起诉的被告主体有误。
**煤矿辩称,起诉状明确注明了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及登记注册地址,笔误不影响被告主体,且原告已经向法院提交了更正说明;《工矿产品买卖合同》约定管辖方式为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且该制式合同系由被答辩人提供,被答辩人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合同就解决纠纷方式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管辖法院,该约定无效。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为神木市店塔镇**煤矿,故案涉合同履行地应为神木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神木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所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审判长 苏 慧
审 判 员 杨胜利
审 判 员 李海源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白东艳
书 记 员 李彩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