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21执246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54798223N,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石华辉。
被执行人:徐州**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746652090,住所地丰县。
法定代表人:段崇平。
申请执行人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丰县人民法院(2020)苏0321民初16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根据执行调查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徐州**矿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43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94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曾 杰
二O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邢亚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