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21执24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54798223N,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石华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州**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746652090,地址丰县。
法定代表人:段崇平,该公司总经理。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丰县人民法院(2020)苏0321民初16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州**矿业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80950.00元及利息。同时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11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12日、2021年8月3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保险等信息,已执行到位案款0元,查封登记在徐州**矿业有限公司名下苏C×××××号江铃牌、苏C×××××号依维柯牌、苏C×××××号柯斯达牌、苏C×××××号别克牌、苏C×××××号大众牌汽车五台(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对被执行人徐州**矿业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9日将被执行人徐州**矿业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徐州**矿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徐州**矿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 杰
审判员 张宏伟
审判员 王光永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韩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