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黔0103执601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18号8幢A/B座。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贵州维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华融信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云岩区延安西路2号综合楼西楼22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云民商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华融信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151.849万元及相应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依照本案生效判决书中确定的地址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起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连续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贵州华融信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执行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延安西路2号综合楼西楼22层调查落实,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至今对本案采取消极态度,未就本案主动联系我院或本案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申请,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对被执行人贵州华融信电力投资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当面谈话或电话的方式告知本案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贵州华融信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用以偿还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进行释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云民商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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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