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

龙泉驿区龙泉街办新胜建材经营部与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5民初4199号
原告:龙泉驿区龙泉街办新胜建材经营部。
经营者:***。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泉驿区龙泉街办新胜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泉驿区龙泉街办新胜建材经营部自愿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龙泉驿区龙泉街办新胜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89元,由原告龙泉驿区龙泉街办新胜建材经营部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