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成铁民初字第5号
原告(反诉被告)武汉立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国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市浩然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党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伏瑾颐,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陈怡,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熊东君,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武汉立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浩然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武汉立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武汉市浩然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武汉市浩然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武汉立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浩然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武汉立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武汉市浩然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武汉市浩然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武汉立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520元,减半收取11260元,由武汉立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洲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