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第三人许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安岳民初字第2109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男,汉族,农民。
被告***,男,汉族,农民。
被告**,男,汉族,农民。
第三人许可,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如华诉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许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如华经本院通知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