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

丹巴县俄呷大河边羊畜养殖专业合与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青羊民初字第4260号
原告丹巴县,住所地:四川省丹巴县格宗乡俄呷村大河边,注册号:513323NA000016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注册号:512081000001144。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丹巴县俄呷大河边羊畜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丹巴县俄呷大河边羊畜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丹巴县俄呷大河边羊畜养殖专业合作社。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