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与川铁(泸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龙马民初字第2089号
(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原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道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川铁(泸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川铁(泸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50元,减半收取7875元,由原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