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桂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等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执复135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男,194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学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桂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西山镇新岗村陆塘小区(海天大酒店八楼)。
法定代表人:邓方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友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24-8号凯丰大厦D单元D1804号。
法定代表人:彭汉龙,该公司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因不服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8执异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在本案审查期间撤回复议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秀萍
审 判 员 易凤英
审 判 员 阮传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雷 婷
书 记 员 黄红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