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881执21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2月29日出生,住桂平市。
被执行人:桂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桂平市城区国会附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桂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生效的(2017)桂0881民初210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5000元并支付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337元、申请执行费430元。本院在被执行人桂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缴入本院账户的35767元中,因涉及被执行人桂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案件共有6件,按案款分配已退给了申请执行人**1531元及扣除了申请执行费430元,对余下工程款,被执行人未履行。对此,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